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规定了由大学持有的获取信息的一般公众权利.
该法案于2005年生效,旨在促进公共部门的公开和问责文化, 使公众更了解公共机构如何履行其职能, 他们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决定, 以及他们如何使用公共资金.
作为一所公共机构,理大致力保持公开运作的透明度. 然而, 并不是所有大学的运作都是由政府资助的,高等教育部门的竞争非常激烈. 大学对信息自由的做法受到这一影响,并以《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信息办公室指南》为指导.
《信息自由法》第1(1)条:
任何人向公共当局提出索取资料的要求,有权:
A)被书面告知该信息是否由当局持有
B)如果是这种情况,将该信息传达给他.